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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命名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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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7 12:0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由于医疗器械产品种类繁多、技术特点复杂、组成结构差异大,导致医疗器械名称相对混乱、误导识别、存在夸张绝对用语等问题。因此,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命名科学、规范,但凡是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都应当使用通用名称,同时国家制定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对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的命名作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明确,与产品的真实属性相一致。
  二、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中文,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三、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预期目的、共同技术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应当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称。
  四、医疗器械通用名称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医疗器械的概括表述。特征词是对医疗器械使用部位、结构特点、技术特点或者材料组成等特定属性的描述。使用部位是指产品在人体的作用部位。结构特点是对产品特定结构、外观形态的描述。技术特点是对产品特殊作用原理、机理或者特殊性能的说明或者限定。材料组成是对产品的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成分的描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医疗器械的通用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型号、规格;
  2.图形、符号等标志;
  3.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
  4.最佳、唯一、精确、速效等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或者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5.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
  6.未经科学证明或者临床评价证明,或者虚无、假设的概念性名称;
  7.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夸大适用范围,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8.美容、保健等宣传性词语;
  9.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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