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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325.5万元!一起医院相关的串通投标大案,7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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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4 16: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利益驱动,7家企业竟然打起了医院托管项目串通投标的主意。日前,三明市梅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串通投标案,詹某甲、詹某乙、林某某、陈某某等7人犯串通投标罪,5年共计325.5万元的金额中标!最终仅退出违法所得,分别被处5万至9万不等的罚金。

2013年12月17日,三明市梅列区政府对梅列区医院托管项目五年的经营权进行全国公开招投标,北京某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某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医药有限公司、上海某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甘肃某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报名参加该次招投标。

2014年1月5日,在詹某甲的召集下,7家企业的代表到三元区某饭店参与串标。企业代表到场后即在詹某甲的组织下进行私下竞标,哪家公司能够给予其他公司的好处费更高即可得标,各公司代表轮流喊价。最终,厦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代表喊出最高价48万元得标。7家参与串标的企业代表约定次日在标书上填写的投标金额不能超过厦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金额。次日,厦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每年65.1万元,5年共计325.5万元的金额中标。

2014年2月,郑某某依约定在厦门市一家酒店内按每公司48万元的好处费分别分给了詹某甲、林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及苏某丙5人。之后詹某甲分给詹某乙18万元;林某某分给陈某某2.8万元;苏某丙将48万元转交给苏某乙。苏某甲与郑某某协议以个人形式入股梅列区医院托管项目,不另收取48万元好处费。
最后,郑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分别在龙岩市、建瓯市、福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苏某乙于2016年9月26日在三明市被公安民警抓获;詹某乙于2017年1月11日在永安市被公安民警抓获。詹某甲、陈某某、林某某、苏某甲先后于2016年9月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詹某甲、詹某乙、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苏某乙、苏某甲等人均已退出违法所得。

法官审理:
梅列区法院审理认为,詹某甲、詹某乙、黄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严重扰乱投标市场,中标项目金额达325.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苏某乙归案后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说法: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

串通投标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从一重罪处断”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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