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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资料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2019-4-15 14:43| 发布者: test4| 查看: 762| 评论: 0|来自: 中国器审

  国家局器审中心联合药审中心、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受理中心等多家单位共同承担了“药械组合产品有关管理政策研究”课题,明确提出了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申请资料清单,在多次对外交流培训中进行宣讲,但申请人提交的属性界定申报资料中仍存在以下几个常见问题:

  一、提交的产品基本信息不完整

  建议申请人在属性界定申请资料中明确产品的基本信息。对于首次进口的药械组合产品,建议明确产品是否获出口国(地区)批准上市,申请资料中建议明确产品的组成及各组件(分)的用途、产品示意图等,拟采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标签;对于组合产品中的药品部分,建议明确药品的名称、供应商、是否具有在我国注册或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的证明文件,在组合产品中使用时与其作为药品单独上市时在预期用途/适应证、接触途径、剂量、禁忌症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等;对于组合产品中的器械部分,建议明确器械的结构组成,若单独已作为医疗器械上市,建议提交上市证明文件,以及在组合产品中使用时与其作为医疗器械单独上市时在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性能要求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等。

  二、药械组合产品的立题依据不充分

  建议申请人在研发早期充分考虑药械组合产品的立题依据。以含药器械为例,在医疗器械中的添加使用药物等活性成分,建议论证添加活性成分的立题依据是否合理,不鼓励在器械上盲目添加活性成分。例如,在医疗器械中添加抗菌成分,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存在风险,抗菌成分可随器械直接与局部组织接触,甚至突破人体的血药屏障,改变抗菌成分原有暴露途径,建议研发时考虑所用抗菌成分是否有相应的临床使用史和耐药性等问题,同时需考虑其是否能实现预期的局部抑菌效果。

  含药器械的研发、生产企业多为医疗器械科研机构或制造企业,常缺乏药学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在开发药械组合产品时应更为慎重。

  三、产品作用机理及主要作用方式缺乏支持资料

  建议申请人在属性界定申请资料中提交支持资料论证产品的作用机理及主要作用方式。部分申请人在申请资料中提出产品中所含成分不具有活性,但未能提交充分的支持资料予以证明所述观点。2013年,国家局部署开展贴敷类医疗器械注册专项检查工作[2],明确含有化学成分、中药材(或天然植物)及其提取物的贴敷类产品,无论药典是否收载,或者是否属于药食同源,如所添加成分发挥药理作用的,不能按照医疗器械审批。

  四、未明确产品中药品部分和器械部分的组合方式及产品的使用方法或步骤

  建议申请人在属性界定申请资料中明确产品中药品部分和器械部分的组合方式,以及产品的使用方法或使用步骤,以便判断产品是否符合药械组合产品的定义。例如,申请界定的含抗凝剂血液成分分离器械,根据其说明书中的产品使用方法,该产品中抗凝剂由药品公司生产和供应,是个单独的灭菌包装,与血液成分分离器械打包放在一个套装内,在使用时用注射器抽取抗凝剂预充至分离器械。上述情形不符合我国药械组合产品的定义,因此该产品界定结果为不属于药械组合产品,应分别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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